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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法官解释给你听

近日,文山市法院审结了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认为黄某的起诉不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娱乐会所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出资30万元认购娱乐会所10%的股份。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将30万元转至娱乐会所的股东之一王某账上。后娱乐会所转让给他人,黄某要求按10%的股份分红遭到拒绝。黄某认为王某没有将30万元的入股资金转给娱乐会所,现娱乐会所已经转让,王某占有这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就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

王某称娱乐会所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申请了会所账号和个人账号,银行卡都是由会所的财务管理使用,王某从未持有过该卡,自己没有收到过这30万元,至于会所未分红是因为会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娱乐会所经营期间使用的账户是用王某名字开立的个人账户,入股资金也是打入该账户。会所向黄某出具《股权证明》后,黄某也认可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入股资金是转入王某账户。

文山市法院认为,黄某转入王某账户的30万元是入股资金,黄某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微普法: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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