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是根据法律法规而得到的身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