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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认识“经济补偿金”

一、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类十八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种情形,分别是第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对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问题进行细化,并增设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

那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呢?还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呢?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也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维持劳动者在失业状态下的基本生活;还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经工作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三种观点中,笔者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可以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保证其基本生活,进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其中,工作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补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劳动者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型收入。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对比较容易确定,但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常常发生争议。事实上,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包括职工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且应当是扣除个税、五险一金前的应得收入。不包含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惩罚性收入。同时,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计算出的职工月工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相比较,从而确定最终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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