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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告送达?什么情况下采取,费用如何收取?


一、什么是公告送达?

由于受送达人故意躲避、下落不明等原因,法院采用常规的送达方式(实践中一般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进行送达往往会出现送达不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段时间后,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真实地看到公告,推定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已经完成了通知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法律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条规定的,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

三、公告送达如何收取公告费?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杭州地区一般常见的公告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在网站上公告,这种情况下是不收取费用的,还有一种是通过报纸公告,我遇到的大部分是在法制报上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公告费是要交给法制报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法制报的要求,一般在650元左右包括起诉材料和判决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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